東莞市華利永恒旅游客運有限公司
動態監控管理制度
2 0 2 3 年
安全技術部
0769-8155 3210
目 錄
為確保我公司GPS監控平臺建設、維護及管理、車載終端安裝、使用的信息傳輸暢通,實現GPS監控平臺對車輛動態實施有效監控,消除安全隱患,杜絕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2014年第5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關于在道路運輸行業深入開展駕駛員安全承諾和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2015】57號)以及我司GPS車載終端監控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防止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強化保障措施,公司配備了道路運輸動態監控平臺。
二、公司配備專職監控人員負責實時監控車輛行駛動態,記錄分析處理動態信息,及時提醒、提示違規行為。對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要留存在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至少保存3年。
三、公司按照法律規定設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車速限值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相應路段的車輛行駛速度限速標準。對異常停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逆向行駛、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給予警告和糾正,并將實情詳細記錄報公司。依據違規實情按公司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四、為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所有車輛運行時必須保持在線。公司對故意遮擋車載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破壞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的駕駛人員,以及不嚴格監控車輛行駛動態的監控人員給予處罰。
五、監控人員應積極與平臺服務商溝通和學習,加深對平臺的了解;如發現平臺出現異常,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
六、公司運用動態監控手段做好營運車輛的組織調度,并及時發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報、安全提示、預警信息。
七、道路運輸動態監控平臺與省交通廳運輸管理局一級、市交通局運輸管理局二級管理平臺入網同步,信息互通,數據共享,分級管理;對以對“GPS監管管理平臺”進行跟蹤管理。
八、道路運輸動態監控平臺,使用《道路運輸GPS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技術要求》規定的統一配套監控管理程序軟件。
九、道路運輸動態監控平臺設在公司稽查監控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我公司營運車輛進行日常安全監控管理及“GPS車載終端設備”的日常維護、故障維修和協調等工作。
十、公司已經確定本GPS監控管理部門、配置GPS監控管理設備、落實監控管理人員。
十一、公司按照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嚴格內部管理,規范GPS 監控管理工作,確保GPS車載終端正常運行。
為確保我公司GPS監控平臺建設、維護及管理、車載終端安裝、使用的信息傳輸暢通,實現GPS監控平臺對車輛動態實施有效監控,根據《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2014年第5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關于在道路運輸行業深入開展駕駛員安全承諾和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2015】57號)以及我司GPS車載終端監控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制定以下制度∶
一、駕駛員、車輛經營者應按照“GPS車載終端”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正確使用和維護GPS設備終端,不得擅自拆卸、改裝、關閉或屏蔽GPS車載終端,不得私自取出其中的SIM卡。
二、嚴格履行駕駛員職責,確保車載終端處于開機狀態,嚴禁人為破壞車載終端,嚴禁私自拆除、改變或改裝車載終端結構。車載終端不能正常工作時應及時向公司反映,進行更換或維護。嚴禁惡意手動報警,擾亂平臺正常工作,保持終端信息暢通。嚴禁惡意屏蔽或干擾車載動態終端信號,致使車輛無法監控。嚴禁車輛終端不在線時,營運車輛,待車載終端工作正常后方可恢復營運。遵守各項行車安全制度和運營規定,對監控平臺提醒的違章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
三、我公司安全技術部監控人員對所屬營運車輛GPS運行情況實行24小時監控,確保對本單位運行車輛實行全過程監控并履行監控人員職責。
四、我公司領導組每天適時對GPS監控情況進行電話抽查,主要檢查各GPS監控人員在崗情況,車輛在線運行情況和違法違規情況,抽查內容必須嚴格記錄備查。
五、我公司所屬營運客車出站時在線和定位,在運行途中無數據回傳的,視為不在線或不定位。
六、我公司按相關管理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經營道路的限速規定,在GPS監控平臺設置限速值,做到分段設定限速(在各路段規定限速值上增加10%設定最高限速)。
七、為充分發揮科技設備的應用,提高GPS在線率,凡安裝了GPS 車載終端設備的所屬營運客車,必須保證24小時在線、定位。
八、車輛GPS車載終端設備必須安裝規范,顯示屏必須安裝在駕駛車輛時易于可見的位置;電源連接合理,確保24小時通電。若安裝不規范的,視為安全設施不合格車輛。
九、安裝了GPS車載終端車載視頻、電話的用戶,為保證行車安全,駕駛人員應在車輛停駛狀態下(或按規定使用耳機)使用GPS 車載終端車載電話,在車輛進入加油站及其它易燃易爆區域時,嚴禁使用車載電話。
十、營運車輛超速、偏離規定線路行駛、GPS在線定位檢查、夜間禁令時段車輛運行情況、發送安全警示信息等。
十一、監控檔案管理GPS監控日志、車輛日在線率臺帳、車輛 GPS安裝臺帳、車輛 GPS終端故障臺帳、監控平臺系統故障臺帳、車輛GPS車載設備故障發班通知臺賬、“GPS監控管理平臺”監控的違法違規行為處理臺賬。
十二、操作規范管理∶監控發送短信用語規范、簡單、明確,不得發送與監控管理無關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刪除監控日志和發出的短信,嚴禁利用平臺進行聊天、發送有損黨、國家和企業形象及違法違規的信息。
十三、GPS 監控系統安裝費、通信費用、維護費等,按省運管局規定由使用人(車輛經營者)按時支付,對不按時繳費造成GPS 不能正常使用的,后果由車輛經營者承擔。
1、監控人員必須保證衛星定位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隨時掌握所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包括車輛的準確位置、行駛速度和方向。
2、做好車輛監控的日常記錄、上、下班的交接,發現隱患,時報告領導。
3、監控人員嚴守崗位職責和職業道德,不得拘私舞弊、瞞報和弄虛作假,平臺發送信息應用語規范、簡單、明確。不得發送與監控管理工作無關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刪除監控和發送的信息,嚴禁利用平臺進行短信聊天,嚴禁發送黃色、反動信息和從事反黨宣傳。
4、當車輛發送求助的盜、搶等手動報警信息時,監控人員及時報告公司安全技術部,并根據報警信息對當事車輛實施跟蹤監控,及時向事發當地110報警中心報警。
5、監控人員嚴禁將平臺使用權交與無關人員操作、查閱和修改。6.監控人員在沒有特別的批示下不得私自向車輛發送調度指令。7.監控人員根據公司提供的各類型車輛在不同等級路段的時速規定對車輛進行時速設置,不得隨意更改或不按規定設置車輛時速。
8. 監控人員接到車輛違章超速報警時,及時向駕駛員發送提醒或警告信息,要求駕駛人員降低車速以保證車輛行駛安全,同時每月底將車輛違章報表送公司安全科和運管部門。
9.監控人員根據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提供的車輛連續行駛時間和中途停車休息時間以及超長線路營運車輛中途更換駕駛員的規定,及時給駕駛人員以提示,對不按相關規定執行的車輛,做好監控記錄并提出處理意見。
10、監控人員應將需要的監控信息如∶定位次數、違章車輛處理情況、值班情況、數據統計分析情況、數據分析情況等及時上報公司,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控管理平臺。
11、做到平臺軟件及時升級,認真學習軟件中的各項功能。
1、監控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分班輪流值班,白天由專職監控人員輪流監控,夜間由專、兼職監控人員監控。
2、監控人員值班時,不準上網聊天、玩游戲、聽音樂等與安全監控工作無關的事,不準擅自離崗、脫崗。
3、監控值班時要認真負責,集中精力做好車輛的安全監控工作,并做好值班記錄,及時傳送相關信息。
4、值班時發現報警信息應及時進行處理,一般不超過5分鐘處理完畢。遇有惡劣天氣應及時下達安全指令,提醒駕駛員注意行車安全。重大情況及時報告分公司負責人。
5、值班人員接聽電話時要做到認真、及時。接聽電話時不得與用戶閑談與工作無關的事。遇有本人不能回答的問題應讓有關人員接聽,不得隨意掛斷用戶的電話。做好電話記錄。
6、值班人員在為用戶查詢相關信息時,應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隨意泄露用戶的信息。
1、為明確職責,交接班時,雙方應履行交接手續,在按規定的項目逐項交接清楚后,交接人員先在交接班記錄薄上簽名,然后接班人依次簽名,從此時起,監控的全部運行工作,由接班人員負責,交班人員才能離開崗位。
2、交班人員事先做好交班準備工作,檢查應交的有關事項,整理各種資料、值班記錄,檢查應交的物件是否齊全,室內的整潔工作,以及為下一值做好接班后立即要執行的準備工作。填寫交接班記錄薄等待交接。
3、接班人員應提前10-20分鐘到達,先由接班人員看閱交接班記錄薄,了解有關車輛運行情況,然后準時開始正式進行交接班工作。如果遇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遲時間進行交接班。
4、值班人員必須遵照規定的輪值表值班,未經監控室負責人同意不得私自調班。當值人員因故提前離開或遲到雖有專人代替,亦應辦理交接手續,絕對不允許不辦理交接手續而離開崗位。交接禁止使用電話等通訊方式或途中進行信用交接班。接班人員未到崗位,交班人員不得離開控制室。
5、交接班手續未結束前,一切工作應由交班人員負責。如在交接班時發生違章現象,應由交班人員負責處理。6、在下列情況下,不得進行交接班∶
(1)接班人員有喝酒情況或精神不正常時。
(2)交班人員未經正式交接班手續,就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1、監控室對公司車輛運行動態實行自主監控。
2、監控人員要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值班時要嚴格遵守安全監控管理規定,加強車輛的實時監控,確保車輛運行安全。
3、安全監控管理要在全面監控的基礎上,重點加強車輛超速行駛、超員行駛、疲勞駕駛、私自加班和夜間運行車輛的監控。對夜間運行的車輛,特別是夜間22時至次日凌晨5點之間運行的車輛要重點加強安全監控。屬于正常運行班次的車輛,要加強車輛行駛速度和疲勞駕駛以及不按規定上下客的監控,防止超速行駛、疲勞開車和違規停車對非正班運行的車輛,要逐車落實是否安排并辦理了符合規定的運行手續,否則相關業務部門負責將車輛追回。
(1)車載GPS出現故障未查明原因繼續運行界定∶車輛在運行過程中出現斷時超過20分鐘、數據顯示不準、視頻不回圖像、車輛不定位等現象。
(2)超員行駛界定∶車輛載客不得超過行車證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
(3)超速行駛界定∶運營車輛普通道路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規定限速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有限速標志的按規定速度行駛,夜間行駛速度超過白天限速80%的。
(4)疲勞駕駛界定∶連續駕駛超過4個小時(夜間超過2小時)以上沒有停車休息20分鐘以上的,或者沒有停車更換接力駕駛員的;或同一個駕駛員24小時內累計行駛超過8個小時的。
(5)不按規定行駛界定無特殊情況(如堵路、封道等),未按照規定運行路線行駛或不按規定站點停靠的。
(6)私自加班包車界定∶完成當日運行作業計劃后,沒有辦理加班運行手續私自運行的;或者未執行當日作業計劃私自攬客運行的。
(7)違反夜間禁行界定∶夜間10點至次日5點之間發車,凌晨2 點至5點未停車休息的。
(8)違反雙班駕駛員配備規定界定∶普通公路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應配備雙班及以上駕駛員而未隨車配備或配備不足的。
(9)違反長途客車中途休息規定∶長途客車沒有設定固定休息點或車內預留休息鋪位的。
(10)人為破壞GPS行為界定∶私自改動監控系統線路、拔插插頭、有意遮擋視頻頭、改動天線位置、遮擋天線、私自安裝開關、沒有盡到保護責任致使設備損壞等行為。
4、加強節假日及重點運輸期間的安全監控管理。發現違反安全監控管理規定的車輛應及時進行處理,確保重點運輸期間的安全。
5、遇有雨、雪、霧天氣及路阻等情況時,監控人員要根據掌握的信息,及時制發天氣預報信息和安全行車指令,對運行在惡劣天氣或事故多發等危險區域、特殊路段的車輛進行嚴密監控,必要時打電話通知。
6、車輛運行中乘務員要注意觀看顯示屏上的信息,并通知駕駛員按照下達的調度指令進行作業。
7、駕乘人員、承租人必須無條件地確保已安裝調試的GPS終端設備完好,信號接收暢通,發現故障及時、主動的向公司匯報。8、駕駛員駕駛車輛時,將駕駛員IC卡插入車載監控設備插口內,記錄各種數據。
9、車輛傳輸信號或畫面不正常,監控人員及時提醒駕駛員查找原因,不能及時排除故障的返回后鑒定維修。
10、車輛運行途中遇有搶劫等警情,駕駛員通過報警裝置向監控室報警,監控人員接到報警信息,要及時進行處理,向轄區公安機關報警,發現車輛運行軌跡異常時,及時查明原因,并向分管經理報告。
11、車輛因延續經營、更新、報廢、停駛、過戶等原因,需辦理SIM卡變更、停卡、銷卡手續的,應及時辦理變更、停卡、銷卡手續。停駛車輛重新運行時,應提前辦理SIM卡停卡啟用手續。
1、公司要嚴格執行動態監控值守工作制度。監控人員要實時分析、處理車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違法行為,并統計記錄存檔于動態監控交通違法信息處理臺賬;
2公司按照相關規定設置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符合道路運輸監控管理辦法和農村客運道路運輸管理的規定;
3、凡駕駛員違法夜間禁行規定,按照規定和公司規章制度對車輛作出處理。
4、凡動態監控管理人員擅離職守、對車輛運行情況不能做到有效監控的,一經發現,按照規章制度對當班監控人員予以批評并作出經濟處罰,屢教不改玩忽職守者,予以解聘。
5、監控人員應當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并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駕駛員,應當及時向公司安全技術部報告,安全技術部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公司應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并在事后解聘駕駛員。對存在交通違法信息的駕駛員,公司在事后應當及時給予處理。
6、動態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對存在交通違法信息的駕駛員,事后應當及時給予處理。
7、公司應當確保車輛動態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運行實時在線。
8、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車輛,不得安排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任何人不得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不得篡改衛星定位裝置數據,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9、動態監控人員要準確、完整錄入車輛和駕駛員資料并及時更新,做好交通違法車輛監控數據統計匯總。
1、因工作失職或操作失誤,造成監控室設備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責任。
2、因監控值班人員值班時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失查漏查車輛違規違章行為的,每次罰款50元;沒有及時處理違章違紀或報警信息,導致發生事故或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每次罰款100-500 元,并追究相關者的責任。
3、監控人員值班時上網聊天、玩游戲等從事與監控無關的活動,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監控人員擅自脫崗(包括溜崗、睡崗)的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4、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按規定處罰∶
(1)運行途中車載終端設備不正常,未主動、及時上報單位的,第1次給予罰款200元,第2次給予罰款500元。
(2)因使用不當造成車載終端進水等,影響信號傳送,經鑒定一時不能修復的,更換備用機,費用自理,并罰款200元。
(3)因人為原因造成記錄儀功能不能存儲,無法提取數據的,除承擔更換車載終端的全部費用外,對責任人罰款100-300元。
(4)對監控中心或分控中心發出的指令和警告不予理睬,仍然繼續違章的,每次罰款300元。
(5)對私自插拔電源線束、安裝開關、遮擋天線、隨意調整攝像頭角度或遮擋、插拔攝像頭等人為因素造成不能正常監控的,對責任者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按“違章高壓線”處理。
(6)對不能嚴肅使用報警系統、造成虛假報警的,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自行承擔責任。
(7)對監控到車內走廊有站客或蹲客又無法確認超員的,按行車隱患,每次罰款200元。
(8)連續駕車超過4小時(夜間超過2小時)沒有停車休息20分鐘以上或者沒有停車更換接力駕駛員的,或沒有更換IC,卡的,以及同一個駕駛員24小時內累計駕駛超過8個小時的(含因駕駛人與IC卡登記人不符造成疲勞駕駛記錄的雙方)。每次罰款100元。
(9)夜間10點至次日5點之間發車,凌晨2點至5點未停車休息的,晚停車和提前發車每次罰款1000元,第二次罰款2000元,第三次罰款5000元,每延誤或提前1分鐘,每分鐘加罰50元。
(10)開車有接打電話,玩手機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每次罰款100 元。
(11)人為破壞GPS固封裝置的,每次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按“違章高壓線”處理,。
(12)每超速一個點,罰款50元,夜間罰款100元,連續超速三個點的按照《安全生產管理規范》處理。
5、被上級部門通報的違章,加倍處罰。